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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10條
大法官助理應實施到職訓練與在職訓練。

前項到職訓練為十八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 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