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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8條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或其他媒體,並應於登載後一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