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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 方法是否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 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 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