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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5條
受託人為前條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與 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 ,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