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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26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 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 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