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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25條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 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 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