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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19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