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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18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前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