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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