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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8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 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一份陳報總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