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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 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六、財物事務清冊。

七、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