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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