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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 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 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 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 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