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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14條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 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