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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15 日)
第10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 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 一份交付移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