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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8條
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訊問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

四、第六條有關結文、審理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 問端行政法院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證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 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受訊問端為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