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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訊問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
四、第六條有關結文、審理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
問端行政法院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證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
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受訊問端為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