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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7條
遠距審理結束後,證人得傳真日費、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端行政法 院聲請,經審核後,由訊問端行政法院郵寄證人、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 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前項之日費、旅費,以證人至受訊問處所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