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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6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傳送至受 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行政法院。

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受訊問端法院或 機關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行政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機關或陳述人應於遠距審理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 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