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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5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 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或機關,同時通 知陳述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

因事件須緊急訊問者,應由訊問端行政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或機關協 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