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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2 年 06 月 07 日)
第4條
行政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

遠距審理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二時段,必要時得經訊 問端行政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