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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 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 、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