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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 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 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 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 ,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