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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2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 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