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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會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會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 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