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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15條
本會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 ,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