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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4 日)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會首長核准 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