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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4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財產事務總清冊。

七、圖書清冊。

八、檔案清冊。

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