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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2條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 報本會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