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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 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 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