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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
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殉職或確定殘廢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
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
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殘廢之當
月起發給,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
月及七月檢附核定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當年上、下半年之補
助。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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