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 年限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 系、雙主修之就學費用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在此限。

全殘廢或半殘廢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 之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 不予追繳。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應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 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