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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給與教養之子女,包括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 人員之婚生子女及其在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發生前已收養之養子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