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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10條
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或未為申請時,特勤人員及特 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