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2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

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 益,著有功績。

三、策訂特種勤務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績。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特種勤務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 防制,著有功績。

五、執行特種勤務工作,致受傷、殘障、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

六、其他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之人員,得依本辦法請 頒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