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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慰助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慰助金申請
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
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證明書後,由
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殘廢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殘廢慰助金申請
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殘廢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
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殘廢證明書後,由
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三、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慰
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向
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
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亡
,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助金者
,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死亡時,其隸
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儘速完
成申請慰助金。
請領慰助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