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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7條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先依 其原軍、文職身分向權責機關申請受傷、殘廢或死亡慰問金後,再依本標 準申請慰助金。

依本標準發給之慰助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 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標準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保險給付。但保險係依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性規定辦理,且特勤人 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有負擔保險費者,其給付免予抵充。

四、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安全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