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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5條
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 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死亡 者,按殘廢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助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規定,如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 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