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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前條所定慰助金,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 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