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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 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七)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 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殘廢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殘廢 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 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千 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 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