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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 務相關工作之人員,指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編制內,經本條例第十五條主 管機關安全查核通過、專業訓練完成、鑑測及格與認證後,依特勤中心任 務派遣命令,專責從事特種勤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