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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5 月 06 日)
第21-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 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 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 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慰助金,應適用申請時之支給標準,如在申 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標準未 廢除或禁止者,適用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