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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48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第三 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有關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六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