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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45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本 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十項及第十一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 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