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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 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 之。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 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前二項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應作成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