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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16 日)
第8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 及身心健康情形。

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