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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08 月 16 日)
第16條
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

書類審查方式如下:

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分由委員三人初審並加具評語。 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格」或「建議書審會審議」 ;認由「建議書審會審議」者,應敘明理由。

二、書審會應本公平客觀之旨,參考初審結果、評語及書類等資料後,議 決書類審查是否及格及評定分數,並以七十分為及格。

初審時,委員認有必要,得調取相關卷宗;書審會審議時,亦同。

書審會於作成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 法官陳述意見。

書審會於審查時發現送審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事項, 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由司法院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 ,或轉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 。如有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之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 編等相關事項,司法院人事處應轉知相關業務廳。

書審會有關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級距、評分方式、調取卷宗、陳述意見等 相關事項之細節性、執行性決議,應報送司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