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之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三、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
,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應於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
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延長選送進修期間之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對於
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之影響程度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擬具意見,
報送法官學院就有無延長進修之必要性,加註意見,陳報司法院准駁。
第一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期間,應予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