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5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 幕僚作業。

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

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

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 核定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