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2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 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

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 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下 簡稱留職停薪進修)。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 進修。

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 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 簡稱選送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