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6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 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 文譯本。

前項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外語學習之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就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 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 行綜合審核。

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 初審及格者,應進行專業審核;初審不及格者,免送專業審核,逕以 初審結果認定為不及格,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 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 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副教授以 上學者或專家二人為專業審核委員,就研究報告之內容進行審核。